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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屋族注意囉!請儘速擇定自住用房屋

多屋族注意囉!請儘速擇定自住用房屋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依上開規定於本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於同年7月1日生效。依該認定標準,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本處依財政部所訂定之統一作業規範,針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全國合計在4戶以上者,寄送自住房屋申請輔導函,並檢附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該回覆單上列有房屋坐落地址及現值等課稅資料,房屋所有人收到輔導通知後,可依上開自住房屋之認定標準做最有利的選擇,再將完成勾選之回覆單以臨櫃、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ntpc321@ntpc.gov.tw)方式向本(分)處申請。因本次作業係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就其轄內房屋向房屋所有人分別寄發輔導函,本處提醒民眾,應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各縣市之住家用房屋共同考量,選擇符合規定最有利之3戶後,儘速將完成勾選之回覆單一併送交任一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於103年10月31日前未擇定者,將全國統一轉檔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另依據房屋稅條例第6條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應由各地方政府提請各地方議會審議通過,故全國地方政府皆尚在作業程序中。建議您就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之房屋,先按房屋現值較高者擇定,本市將儘速完成訂定徵收率之相關法制作業。
  本次通知民眾擇定3戶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係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超過3戶住家用房屋之情形,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未超過3戶,民眾尚無須擇定,惟不符上揭供自住使用認定標準之房屋,仍須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主動向本(分)處申報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新、增、改建或新購之房屋,如已供自住使用者,應即時向本(分)處申報改課,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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