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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請提出申請

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請提出申請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可於10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會同勘查認定符合規定後,該筆土地之地價稅可以改為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該處指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墳墓用地等土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惟需先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認定後,才能按田賦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

  該處提醒民眾,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如果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等),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各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課徵田賦。倘納稅人對於上項規定仍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撥稅捐處服務電話洽詢8952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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