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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委託房仲業買賣房屋,服務報酬應如何支付?

  民眾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時,要先了解房仲業幫您完成仲介買賣案件,您必須支付多少仲介費用,再考量是否與其簽訂委託銷售或委託承購(斡旋)契約或服務費確認單,以免吃虧。

一、內政部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其6%是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主管機關也沒規定房仲業應向賣方、買方各收4%2%;所以買賣雙方可以在實際成交價金6%的範圍內與房仲業議價。

二、違反規定之處罰: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經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實,除了要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外,對於房仲業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處罰經紀人員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三、案例

王老先生的兒子要結婚了,最近心情都很high喔,為了讓兒子媳婦他們有獨立的生活空間,最近常常到兒子或媳婦上班處附近找房子,但是一直都沒找到合適的,又婚期日日逼近,所以就委託房仲業者找尋適合的房子,當王老先生選定房子時,房仲業之營業員老李要王老先生簽訂委託議價契約,王老先生處事一向很審慎,當審閱契約時發現契約書上之服務報酬,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固定比率(買方應支付成交價金2%)方式收取,而且老李還要王老先生簽1份服務費確認單,王老先生越想越不對,明明內政部的規定不是這種收法,為什麼老李要簽這些與主管機關規定不符的文件,於是王老先生就提出主管機關的規定,與老李議價,最後他僅支付成交價金0.5%之服務報酬給老李,也慶幸為自己減少支出1.5%的服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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