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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時,新舊所有權人應如何分攤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購置新屋時,房屋稅的分攤是依據買賣契約記載之立契日為認定分擔之時點,立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移轉所有權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該局於收到買賣房屋之契稅申報案件時,會主動以契約記載之立契日對原所有權人按月隨課開徵應負擔之房屋稅,以減少納稅義務人對稅捐之核算滋生疑義。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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