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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經查獲有出租,將改 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並補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事後經查獲有出租行為,例如:申請政府機關租金補貼、有租賃公證書、私人租賃契約、公司行號申報租賃支出開立扣繳憑單或經國稅局設算租賃所得並核定者,縱使該房屋仍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且戶籍仍設籍該址,依規定自出租之次期改課地價稅並補徵差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出租或戶籍遷出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請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罰喔!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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