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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可視為1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1次出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林君持有臺中市及彰化縣各1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於申報移轉現值時,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向臺中市及彰化縣所轄地方稅務局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1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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