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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不一樣之釋疑!

  常有民眾臨櫃詢問稅務局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是否會受修正後房屋稅條例規定之自住與非自住房屋稅率影響?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自住房屋稅率適用規定條件不同,係採個別認定,互不影響。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自住房屋認定標準:除未出租、未營業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房屋須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予以審核認定,房屋稅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應檢視是否符合自住條件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方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稅;如因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房屋,應自行申請由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購入自住房屋後,請納稅義務人記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較低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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