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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

  嘉義縣林小姐問,新聞報導今(104)年6月立法院通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請問我年初買1棟房屋,預計明(105)年出售,請問會適用新制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今年通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
  房地合一課稅新稅制,有關個人房地交易所得之課稅範圍包括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至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因此,林小姐明(105)年出售房地時,如果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即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林小姐104年1月31日買入房地,105年7月31日出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其持有期間1年6個月,在2年以內,應按新制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但如果林小姐在106年2月1日以後出售,其持有期間超過2年,則應按舊制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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