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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停徵,惟高額貨物及勞務仍維持課稅 

    本局表示,邇來有汽車經銷商來電詢問,自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課稅上路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將同步停徵,則銷售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是否併同停徵?
  本局說明,依據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即銷售房屋、土地部分,停止課徵特銷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104年6月24日總統公布,自105年1月1日起,不動產部分的特銷稅停徵,惟高額貨物及勞務部分仍維持課徵,納稅義務人若有銷售高額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法繳納並申報特銷稅。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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