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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提出申請,經勘查核准後,就可免繳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張先生詢問其持有一塊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公共設施未完竣的土地,該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為什麼課徵地價稅?經該局查明後原來是王先生繼承父親的土地後沒有向鄉公所提出申請,所以仍需繳納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非都市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及墳墓用地等土地,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或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如符合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使用,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但已核准案件,在原有條件不變者,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或變動(如買賣、贈與、繼承、..等),繼承人或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經相關單位勘查核准後,土地就可恢復課徵田賦,超過申請期限,就要再等1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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