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租賃所得常見問題
不當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部分民眾詢問有關個人房屋租賃所得應如何申報及節稅的問題,該局特別彙整並說明如下:

一、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房屋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至於可減除之必要費用,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報,以達節稅之目的:

(一)舉證扣除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因購屋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之利息等。

(二)不舉證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以102年度為例,財政部核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為43%。

二、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需要申報租賃所得?

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他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除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供核外,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三、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個人所有,該房屋連同土地一起出租,所有權人得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此類案件,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財產租賃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四、房屋之牆面出租供作廣告,或頂樓出租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屬於土地或房屋之租賃所得?

此類情形仍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之相關規定。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