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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法院拍賣之農地如有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一)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且亦非屬綜合所得稅稽徵範疇。而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當事人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二)至於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夫妻之一方給予他方之贍養費,分別按夫妻離婚係經法院判決,並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與他方之贍養費,其性質係扶養請求權,為所得之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該項所得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核課所得稅,而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另若夫妻兩願離婚時,配偶之一方給他方之贍養費,係當事人雙方之自由協議,為贈與意思之合致,屬當事人間之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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