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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係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非繼承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及第8條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足印花稅票。

  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依協議成立時(非繼承時)之價值按1‰貼用印花稅票。如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其所持土地登記清冊,經查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不具前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則其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舉例來說,甲死亡後,繼承人A、B、C等3人繼承甲的遺產,遺產內容包含現金、存款、房屋及土地;其中房屋(有保存登記)及土地等不動產在甲死亡當時的價值為8,000,000元,等到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時,該不動產價值已增加為9,000,000元,依規定該份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以協議成立時的價值9,000,000元為基礎,按1‰稅率貼用9,000元的印花稅票。若遺產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課稅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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