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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購同一建物1/2持分土地,仍須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小姐詢問,她與妹共有一地,持分各1/2,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今年她購入妹土地1/2的持分,為何地價稅單上金額驟增?

  該處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查陳君新增購得同一建物1/2持分土地,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故陳君新增1/2持分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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